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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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展煌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展煌任職於建欣流通有限公司,擔任蔬菜包裝及裝卸貨司機,駕駛貨車為其主要業務。於民國10
5年2月11日18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同事 李秉安 沿雲林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與西興南路路口欲左轉西興南路時,本應注意雨夜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左轉彎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 魏豐田 騎乘自行車沿中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處時,兩車發生碰撞,魏豐田因此受有嚴重頭部外傷致顱骨基底骨折與氣腦併發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送醫後不治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周展煌所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9月26日以105年度調偵字第
420號提起公訴,於105年10月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7日雲檢銘公105調偵420字第29174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5年10月16日因車禍導致呼吸性休克而死亡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