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