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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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聲請人 張家熒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08號
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同意前審法院以未臻明確
之標準,權衡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並就聲請人有罪與否之認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不證己罪
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法則等,顯已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訴訟權、受公平審判權及隱私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
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
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裁判見解,客觀上已牴觸聲請
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
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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