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佳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1、2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4年6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9月7日第1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4年11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陳秋錦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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