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06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0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08號原告 陳珠霞
陳碧文 吳千卉 被告 馬裕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
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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