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 蕭英花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宏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