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建宇 指定辯護人 施泓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宇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街000巷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已坦承犯罪,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之理由,但如命具保足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爰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考量被告已坦認犯行、所涉犯罪情節、生活狀況,審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處分,應足以使被告自我約束,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鎮○○街000巷00號。又本裁定業於112年12月27日當庭宣示生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