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桃簡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冀誠(原名張廖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與主文欄及附件所載「張廖成」均應更正為「張冀誠」。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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