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陳欽德 訴訟代理人 陳邱沂潔 訴訟代理人 陳義民 被告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楊雅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甚明。此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職字第3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被告其正確姓名應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於起訴時誤載為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經本院據以為裁判,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原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