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