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205號
原   告 乙○○
原   告 高盛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20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
示本票肆紙,對於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添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經9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執
行,然系爭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亦不確定是否為原告之印
章,故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係偽造,又 陳榮發 有肢體殘
障,人去中國福建,如認印文為真正,因兩造從無金錢往來
,被告應證明兩造有債權債務關係,否則系爭本票債權不存
在,故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係偽造,備位之訴
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系爭本票係陳榮發交給我,金額是我填寫後交
給陳榮發,我在他家前庭等,陳榮發進家裡用好後拿給我,
此等金額包括會款、借款等,從員 林稽徵 所函附的申報書來
看,票上原告公司印文應該沒錯,現在原告竟然不承認債務
,故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
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2項
定有明文,是以事實問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本件原告
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本票是否為偽造係事實問題,
且原告併就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提起備位
訴訟,是原告先位之訴,即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核無理
由,應將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本票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經本院作成9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等情,有該卷宗
可稽,堪信為真實。
五、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
照)。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定有明文。是系爭本票是否真正,亦即是否為發票人或有
權者所製作,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
偽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
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
非渠等所簽發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本票為真正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然被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本票為原告乙○○所簽
發,自難遽認系爭本票有關原告乙○○部分為真正。又被告
雖聲請調閱原告高盛發有限公司於95年間所使用統一發票印
文,經核對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員林稽徵 所函附之財政
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與系爭
本票上高盛發有限公司之印文大致相符,惟按票據所蓋圖章
本身刻明專用於某種用途之字樣而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無關
係者,則所蓋該項圖章,難認係票據法第6條所規定為票據
行為而代替票據上簽名之蓋章,即無同法第12條之適用(參
照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本件原告
高盛發有限公司之印章刻明「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字樣,既
與票據之權利義務毫無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系爭本
票上簽名之效力。是以本件既無證據足以認定原告曾簽發系
爭本票,依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反面解釋,原告自不負票據
責任。從而,原告備位之訴主張確認被告執有本院97年度司
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對於原
告之債權不存在,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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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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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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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6月18日│1,041,650元│95年6月25日│95年6月25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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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6月18日│1,015,988元│95年6月25日│95年6月25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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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6月18日│1,870,000元│95年6月25日│95年6月25日│WG0000000││
├──┼───────┼─────────┼───────┼──────────┼────────┼──┤
│004│95年6月18日│1,442,150元│95年6月25日│95年6月25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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