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源
李瑞紅 張秀鳳 吳隆登 謝陳安 謝光華 曾行金 王建玉 胡越南 孫曉蔚 王招鵬 沈冕 蘇明復 杜秋月 包幸仟 包承憲 (即 梁欝之 承受訴訟人) 步年昌 張榮昌 張蘇麗香 李順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且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附表所示,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勃諺附表:
┌───┬────┬────┬─────┬─────┐│││①│②│③││附圖│上訴人│面積合計│上訴利益價│應繳裁判費││編號││( 平方公 │額(新臺幣│(新臺幣,││││尺)│,元)│元)│├───┼────┼────┼─────┼─────┤│A│陳金源││││││張秀鳳│174.99│454,974│7,440│││李瑞紅││││├───┼────┼────┼─────┼─────┤│C│吳隆登│76.82│199,732│3,150│├───┼────┼────┼─────┼─────┤│D│謝陳安│524.30│1,363,180│21,844│├───┼────┼────┼─────┼─────┤│E│謝光華│51.06│132,756│2,160│├───┼────┼────┼─────┼─────┤│F│曾行金│39.98│103,948│1,665│├───┼────┼────┼─────┼─────┤│G│王招鵬│74.80│194,480│3,150│││沈冕││││├───┼────┼────┼─────┼─────┤│H│張榮昌│110.81│288,106│4,635│├───┼────┼────┼─────┼─────┤│I│張蘇麗香│50.67│131,742│2,160│├───┼────┼────┼─────┼─────┤│J│蘇明復│48.41│125,866│1,995│├───┼────┼────┼─────┼─────┤│L│杜秋月│183.72│477,672│7,770│├───┼────┼────┼─────┼─────┤│M│李順夫│110.06│286,156│4,635│├───┼────┼────┼─────┼─────┤│N│王建玉│98.67│256,542│4,140│├───┼────┼────┼─────┼─────┤│O│包幸仟│86.34│224,484│3,645│├───┼────┼────┼─────┼─────┤│P│胡越南│172.92│449,592│7,275│││孫曉蔚││││├───┼────┼────┼─────┼─────┤│Q│步年昌│92.83│241,358│3,975│├───┼────┼────┼─────┼─────┤│R│包承憲│99.53│258,778│4,14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