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告 尹斯玄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賢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6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36.3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8,300元=1,131,539元。
二、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7.2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3,200元=151,104元。
三、合計為1,282,643元(計算式:1,131,539元+151,1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