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告 蔡孟美

被告 許珮蓁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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