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9號
原告 蔡孟美
被告 許珮蓁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所謂無罪之判決,包括檢察官以被告犯實質上一罪或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而提起公訴,法院僅認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就不成立犯罪部分,於理由中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而未於主文中諭知無罪之情形。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9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