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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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謝承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承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暨裁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3年3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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