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記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現於寄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