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2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借據、撥款通知書、查詢單等助學貸款相
  關資料影本。
三、請提出被告丙○○、乙○○、丁○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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