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22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3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借據、撥款通知書、查詢單等助學貸款相
關資料影本。
三、請提出被告丙○○、乙○○、丁○等3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