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復為調解程
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弄○○號,
且系爭侵權行為地亦在桃園縣○○鄉○○○路與龜山一路路
口處,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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