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其各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陳立俐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