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8773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