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緝(甲○堅股)字第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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