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7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丁○○、丙○○○已於民國96年6月8日、民國96年12月13日出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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