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6月16日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24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9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林水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