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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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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