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葉仁義
訴訟代理人 傅秋義
被 告 立益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黃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債權扣押款,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
,亦有本院查詢繳費簡答表3紙附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