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克剛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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