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9號上訴人 蔣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蔣木樹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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