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債權人 謝志謙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俐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祇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債務人之住、居所,或記載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權人所提出由債務人簽發之本票上所載「台中市○區○○街○段00000號」址之戶籍資料,亦查無該址有任何設籍資料,是為特定債務人之身分並審核管轄之有無,自有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而該裁定業已於111年4月24日寄存送達予債權人,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