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70號上訴人即被告林○○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兼法定代理人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4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151至157頁),其上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