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麗紅被告杭晧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麗紅因被告杭晧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杭晧程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黃麗紅出具現金20萬元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15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附卷足憑,另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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