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 徐芸莉 即甲萬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萬工程行│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25日│80,000元│SH0000000││││徐芸莉│行樹林分行│││││├───┼─────┼─────┼──────┼─────┼─────┼──┤│002│甲萬工程行│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25日│80,000元│SH0000000││││徐芸莉│行樹林分行│││││├───┼─────┼─────┼──────┼─────┼─────┼──┤│003│甲萬工程行│板信商業銀│109年7月18日│150,000元│SH0000000││││徐芸莉│行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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