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6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6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丙○○、丁○○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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