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秋桂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
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00元未繳,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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