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秋桂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5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
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00元未繳,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