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93號
原 告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被 告 嚴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十五樓
,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