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507號
原 告 都會假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則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橋生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0
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