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方圓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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