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士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213號、108年度偵字第5221、6207、8567、12794、1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士瑋與 張克萌 2人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
pam)、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a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張克萌負責購買供販售所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及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並提供華碩牌行動電話1支(分別插入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使用)作為發送「『上品』菸酒行開幕全面試賣一盒25支進口雪茄2000元一盒38支3000元頂級香檳700元買多送優惠速度保證品質至上快打電話」之訊息予不特定人及聯絡買賣毒品事宜之用,再由被告吳士瑋與張克萌2人輪流持前開行動電話,負責與如附表所示之購毒者聯絡買賣毒品事宜後,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負責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收取價金。嗣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16時許及同日20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前及於桃園市○○區○○路○號之「錢櫃KTV510包廂」內,分別查獲被告吳士瑋與張克萌,並扣 得愷 他命24包(毛重共計45.658公克,淨重共計39.808公克,取樣鑑定共計0.0549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硝甲西泮(硝甲氮平)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3包(毛重共計591.64公克,淨重共計537.05公克,取樣鑑定1.01公克)、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新臺幣(下同)10,400元,因認被告吳士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至張克萌此部分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犯嫌,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士瑋業於108年6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販毒者│購毒者│販毒日期│販毒地點│交易種類、數量│││││││及金額││││││││├───┼───┼───┼───────┼──────────┼───────┤│一│吳士瑋│ 黃怡溶 │107年9月24│桃園市桃園區 宏昌 十三│毒品咖啡包2│││││日17時30分│街622號之「紫晴汽│包(1,200元)│││││許│車旅館301號房」內│││││││││├───┼───┼───┼───────┼──────────┼───────┤│二│張克萌│黃怡溶│107年9月25│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十三│毒品咖啡包1│││││日3時3分許│街622號之「紫晴汽│包(600元)││││││車旅館301號房」內││├───┼───┼───┼───────┼──────────┼───────┤│三│吳士瑋│ 李岳燊 │107年10月│桃園市○○區○○路│毒品咖啡包3│││││30日13時25│476號之「A+汽車旅館│包(1,500元)│││││分許│506號房」內│││││││││├───┼───┼───┼───────┼──────────┼───────┤│四│張克萌│ 游鎔菖 │107年10、│桃園市○○區○○○路│愷他命1包(│││││11月間某日│221號「彩虹魚商店」│2,000元)││││││前││├───┼───┼───┼───────┼──────────┼───────┤│五│張克萌│游鎔菖│107年10、│桃園市○○區○○○路│愷他命1包(│││││11月間某日│221號「彩虹魚寵物館│2,000元)││││││」前││├───┼───┼───┼───────┼──────────┼───────┤│六│張克萌│游鎔菖│107年11月│桃園市○○區○○○路│愷他命1包(│││││27日12時35│221號「彩虹魚寵物館│3,000元)毒品│││││分許│」前│咖啡包1包(│││││││400元)│├───┼───┼───┼───────┼──────────┼───────┤│七│張克萌│ 徐世弘 │107年11月│桃園市○○區○○路│愷他命1包(│││││27日12時30│495號「麥當勞速食店│2,000元)│││││分許│」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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