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 黃月美
黃月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朝煌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萬1084元(計算式:4225平方公尺×39911元×3610/3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596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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