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業已執畢)│││├───────────┼──────────┼──────────┼──────────┤│犯罪日期│96.03.05│95.12.14、96.01.11│95.12.14、│││││96.03.09、96.04.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7804號│96年度偵字第8834號│96年度偵字第883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員簡字第509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27│97.04.22│97.04.22│├─┼─────────┼──────────┼──────────┼──────────┤│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員簡字第509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9│97.05.09│97.05.09│├─┴─────────┼──────────┼──────────┼──────────┤│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6119號│97年度執字第3853號│97年度執字第38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重利│重利│重利│├───────────┼──────────┼──────────┼──────────┤│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2.12、96.03.19│96.03.26│96.05.16、96.06.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8834號│96年度偵字第8834號│96年度偵字第883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2│97.04.22│97.04.2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09│97.05.09│97.05.09│├─┴─────────┼──────────┼──────────┼──────────┤│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53號│97年度執字第3853號│97年度執字第38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6.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883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43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09│││├─┴─────────┼──────────┼──────────┼──────────┤│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38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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