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營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酒後駕車之前科犯行,詎猶不知悔改,再次酒後駕車,視法令於無物,且被告飲酒後,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每一百毫升三百毫克(換算成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五毫克),已酩酊大醉情況下,猶駕駛危險性較高之自小客車上路,並肇事撞擊路人,致其受傷,對其他人行車用路安全已造成實際損害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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