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易字第282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以95年度易字第2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