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聲請人 張義島 代理人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振盛 間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周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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