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澧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怡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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