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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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本院109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108年度家親聲字第69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查聲請人僅為該案件之代理人,並非享有該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權之當事人。倘係受委任而為本件聲請,請提出受合法委任之委任書正本,並補正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及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敘明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具體金額?並檢具費用計算書及相關單據供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夏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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