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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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告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黃筱涵 律師被告文化部法定代理人 李永 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459,7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佰玖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