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幸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宇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元,應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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