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2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温哲 選
複 代理人 劉衡毓
被 告 楊政宏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102
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
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