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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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站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六○─ABX九七九○八○號、A四L三○○三一二號、A四K三○○八○六號、A三L六○七二四四號、A八K九○○一三○號、A八I八○○一八六號、ABA○○六一七八號、A八J三○○一三六號、ABY二八六八一○號、ABY三八七九八三號、AIJ七○一一一六號、AFJ二○○一八九號、ABY四八○四三八號、ABY四八一一四九號、ABY四八三八○六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核發駕照,到處違規嫁禍予異議人,違規件數已達十六筆之多,異議人於接獲第一筆裁決書時,已向本院提出異議,經本院詳查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八號裁定撤銷原處分併諭知不罰,惟歹徒繼續違規遭取締,台中監理站亦繼續開具裁決書,異議人身受其害,為裨權益及免於再度受罰,故提出聲明異議,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三、訊據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堅詞否認有於上揭裁決書所載時、地違規之情事,辯稱:因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並非伊的等語。經查:
㈠確實有人於上揭裁決書所載時、地違規,該人並在舉發單上簽「甲○○」之姓名
,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單)共十五張在卷可稽。
㈡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一八號卷宗得知:「本案受處分人甲○○
之年二月十日及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申請補發,亦有臺中縣烏日鄉戶政事務所之前揭函文及所附補領國民,為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所發,住址為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象山二二號,除有該駕照影本在卷可稽外,核與前述異議人係於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遷移至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象山二二號之情相符。又異議人之駕照,依據電腦所示,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遺失補發,並同時辦理駕照地址變更,業據證人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職員 宋翠娟 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屬實,核與與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辦該駕照遺失業務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下稱臺中市監理站)職員 陳美娟 證稱:『(問:本案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換發駕照是不是妳辦理的?)是我承辦的,但我們辦理換照的時候是憑著理,也可以委託他人來辦理,本件應該是本人來辦理的,因為上面沒有註明是委託辦理,所以我可以確定是登記書上所附照片之人來辦理的,我也可以確定那時向我辦理補照的不是在庭的異議人,依照經驗來說如果申請人的們監理站留的地址不同,我們會主動幫他變更地址,但本件我已忘記我到底有沒有幫申請人變更地址。』,故本案應係異議人先前所有住址臺中縣○○鄉○○村○鄰○○街○巷○○號之監理站人員於疏未注意,於更改駕照住址時,誤將「臺中縣○○鄉○○村○鄰○○街○巷○○號」之住址,誤打為『臺中縣○○鄉○○村○鄰○○街○巷○○○號』之住址,否則如係由異議人本人辦理,則異議人於收受該駕照後,當應知駕照之住址有誤而向監理站人員當場表明並更正之理。」。
㈢又本案異議人甲○○因
查明,被冒領之駕照確非伊本人相片,而經臺中市監理站註銷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補發之駕照,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台中市監理站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出具之九一中監中字第九一○五四七一號函影本乙份在卷可稽。
㈣本案十五件違規案件,皆是當場舉發案件,而通知單均係按照駕照之住址「臺中
縣○○鄉○○街○巷○○○號」填寫,故本案應係冒領駕照之人於駕車時,持該冒領之駕照加以行使,核與通知單於「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所簽之署押,確與異議人於本院訊問時所簽之署押有明顯之不同相符,參以HX─七四三一號自用小客貨車,車主係 劉維仁 ,住址為臺北縣土城市○○街○○○號十一樓,業經通知單記明,難認與本案異議人有關,故本案十五件違規案,確非由異議人駕駛違規無誤。是異議人上揭辯解,自堪採信。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故原處分機關對受處分人之前開裁罰即難認為合法,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諭知受處分人不罰,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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