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9日起至123年12月28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乙○○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聲請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各種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一切費用之清償,並登記在案。
(二)債務人乙○○邀同相對人、訴外人 黃雅鴻 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2月28日與聲請人簽定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一紙,向聲請人銀行借款3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3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期至第24期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25期至第240期加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乙○○邀同相對人、訴外人黃雅鴻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2月28日與聲請人簽定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一紙,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3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期至第24期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07計算,第25期至第60期加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乙○○自96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3,510,20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乙○○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分別已於96年8月30日及96年8月17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538-18│建│││102.22│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市○○路│新竹市康│住商用、│5│5│5│2││││││││1│陽台、平│5│平│全部│││1│1│3段377巷16號│樂段538-│鋼筋混凝│0│0│0│7││││││││7│台、露台│9│方│││││8││18地號│土造、4│‧│‧│‧│‧││││││││9│、雨遮│‧│公││││││││層│9│5│5│0││││││││‧││3│尺│││││││││8│││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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