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1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原為大安商業銀行,嗣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24日及94年8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28萬元及15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分別自88年12月22日起至118年12月21日及94年8月2日起至124年8月1日止,作為擔保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聲請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費用、對相對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各種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與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一切費用之清償,並登記在案。
(二)相對人於90年9月4日與聲請人簽定借據一紙,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8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0年9月5日起至109年2月4日止,以每個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依聲請人銀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定之利率按月計付,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相對人於94年8月9日與聲請人簽定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動撥申請書各一紙,向聲請人銀行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共計15年,以每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期至第24期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0.79計算,第25期至第180期加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詎相對人分別自96年6月30日及96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349,544元、451,98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同意書、債權明細資料及財政部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已於96年8月8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27│建│││1,703│10000分│││││││││││││之19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4│新竹市○○路│新竹市唐│見使用執│9│││││││││││9│陽台│8│平│全部│共用部││1│4│19巷5弄9號6│高段27地│照、鋼筋│8│││││││││││8││‧│方││分:唐│││5│樓│號│混凝土造│‧│││││││││││‧││0│公││高段46││││││、7層│4│││││││││││4││4│尺││1、463│││││││8│││││││││││8│││││建號,│││││││││││││││││││││││權利範│││││││││││││││││││││││圍:14│││││││││││││││││││││││分之1│││││││││││││││││││││││、1380│││││││││││││││││││││││0分之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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